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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邢立龙与万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立龙,万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2167号原告:邢立龙,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彩玲,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小芳,女,34岁,汉族,居民。原告邢立龙与被告万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立龙的委托代理人邢彩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5000.00元,并按2分利率支付利息至此款还清为止;2、要求对DWF528号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起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5000.00元,约定2017年2月28日还款,并以自己的蒙******号轿车作抵押担保。期间原告也曾多次索要,被告只偿还5000.00元,剩余20000.00元被告始终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万小芳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万小芳于2017年1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25000.00元,还款期限是2017年2月28日;经原告方认可被告已经偿还原告5000.00元,剩余200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万小芳向原告邢立龙借款2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万小芳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告向其索要借款后应及时还款,被告万小芳借款不还的行为有悖诚信,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万小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可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借据中原被告双方关于以蒙******号轿车抵押担保的约定,因轿车抵押担保应当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原被告关于抵押担保的约定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万小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小芳给付原告邢立龙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万小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倪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