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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梅与王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王淑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431号原告:张梅,女,汉族,1990年9月8日生,住安国市。被告:王淑敏,女,回族,1972年2月4日生,住安国市。原告张梅诉被告王淑敏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计3260元,由原告张梅负担。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