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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卢世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83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世周,男,1998年3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德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未检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世周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世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卢世周伙同陆某(另处理)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窜至中山市南头镇某号门口,由陆某望风,被告人卢世周撬锁,二人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林海牌LH100T-19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80元)盗走,后行驶至黄圃镇某网吧附近路段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并现场缴获摩托车两辆,铁制摩托车钥匙1把。破案后,上述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世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升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南头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黄某提供的车辆信息登记单、购车收据回单、收据、同案人陆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卢世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世周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卢世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世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世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铁制摩托车钥匙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静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炳泉梁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