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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田韦雁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韦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138号原告:田韦雁,女,1989年10月10日,汉族,无职业,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代理人:余兰娟,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711324043。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988490101。法定代表人:龙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岳,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410383233。原告田专雁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韦雁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韦雁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田韦雁负担。审判员  庄茂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欢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