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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开原市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永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九州商贸有限公司,长春永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501号原告:开原市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哈大路73号。法定代表人:李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宇,系该公司办公室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春永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东盛大街339号。法定代表人:古月,系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良,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永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原市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原市九州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市九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开原市九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佟 伟代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