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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金朝、安建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朝,安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财保21号申请人:李金朝,男,194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委托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建国,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申请人李金朝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冀D×××××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采取查封。申请人李金朝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金朝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安建国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李金朝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建国所有的冀D×××××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现存放在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予以查封、扣押,期限至2019年5月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安玉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曲伟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