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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苏予与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苏予,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3381号原告胡苏予,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翟敏,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胡苏予与被告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日,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后其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胡苏予现金2万元,月息3分。翟敏”,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2万元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苏予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4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卢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弯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