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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魏丛春、杨合群、廉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杨合群,魏丛春,廉玉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6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下称:邮储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老河口市大桥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伟,系邮储老河口市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莲花,系邮储老河口市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石艳忠,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合群,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被告魏丛春,男,1969年3月8日出生。被告廉玉国,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邮储老河口市支行诉被告杨合群、魏丛春、廉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交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经本院释明并限原告七日内提交被告的信息以便本院向被告送达,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被告的信息,因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水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