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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行初9号李xx、李xx、李xx等299人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6行初9号起诉人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等299人[详细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李xx,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苗族,住麻阳苗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李xx,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苗族,住麻阳苗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李xx,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苗族,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郭。诉讼代表人李xx,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诉讼代表人李xx,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收到起诉人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等299人的起诉状,其请求:一、依法确认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第三人麻阳xxx和商务xx颁发麻房字第3xx号、3x**号及颁发麻房权证字第x**号、x**号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请依法撤销报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xx对第三人曾xx颁发的麻房权证字第**号、**号;三、依法责令第三人曾xx归还原告xxxx的房地产权;四、依法责令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xx、第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xx和商务xx赔偿原告因其违法行为致使xxx损毁的损失160万元,并恢复原状;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中起诉人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等299人起诉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来看,起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麻阳苗族自治县xxx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等299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满亚平审判员  谢 均审判员  杨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娟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