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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炳祥与兰州新区百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祥,兰州新区百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3022民初134号原告:王炳祥,男,藏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系卓尼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职工。被告:兰州新区百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兵,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原告王炳祥与被告兰州新区百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炳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州新区百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潢工程款4万元,违约金5.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7年1月9日,原告已经支付了装潢费用4万元,结果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经多次协商未果,现无法联系被告,因被告单方违约,原告现已与第三方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中提到被告已装修的工程全部折算价为1.68万元,如果被告要求折抵已完成的工程量,可以在已给付的4万元装潢款中扣除。被告兰州新区百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兰州新区百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收据两份、致歉信一份,证明支付给被告装修工程款4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炳祥与被告兰州新区百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正兵所签订的《兰州新区百辰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守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王炳祥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兰州新区百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按期完工、交付验收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依约要求被告返还部分装修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州新区百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炳祥装修款2.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合计3.3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兰州新区百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桑杰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