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执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荣坤与徐全富、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坤,徐全富,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4495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坤,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徐全富,男,1959年9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滴翠路100号创意园10号楼6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86950161T。负责人沈威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720340517。法定代表人王云堂,该公司董事长。陈荣坤与徐全富、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7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徐全富于2016年1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2300元,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8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全富、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情况,除本院另案查封的徐全富所有位于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南村三区1幢四单元602室房屋外(暂无法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另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另案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7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丁文标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