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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5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建平、刘伟娟与刘伟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平,刘伟娟,刘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68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平,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华,常州市钟楼区卜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伟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华,常州市钟楼区卜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伟平,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忠,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平、刘伟娟与被执行人刘伟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绮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