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泽县东方装饰材料门市部与安泽县众济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泽县东方装饰材料门市部,安泽县众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安泽县东方装饰材料门市部,地址:安泽县东外环。被执行人:安泽县众济医院,地址:安泽县北外环。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安泽县东方装饰材料门市部与安泽县众济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泽县众济医院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亚琪书 记 员 卫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