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大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50号被执行人:杨大硼,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大硼容留他人吸毒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大硼无银行存款,现在江北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