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鹏功与王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功,王希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民初1871号原告:吴鹏功,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王希民,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原告吴鹏功与被告王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鹏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希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鹏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0年2月到12月三次借原告款计165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特起诉要求依法处理。王希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希民于2010年2月27日、8月31日、12月16日向原告吴鹏功借款三次,分别为10000元、2500元、4000元,合计16500元。被告王希民至今未偿还原告吴鹏功上述借款。本院认为,被告王希民借原告吴鹏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希民应依法承担偿还原告吴鹏功借款之责任。原告吴鹏功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希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原告吴鹏功款1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0元,由被告王希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靳如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