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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江西省众驰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沾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众驰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何沾宏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181号原告:江西省众驰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峡江县玉峡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79699357XB。法定代表人:习文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辉,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沾宏,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众驰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沾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当场支付所欠购车余款,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众驰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73元,减半收取为4586元,由原告江西省众驰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