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成军与郑清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军,郑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军,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清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成军与郑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清国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1万元,未受偿金额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