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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额济纳旗鼎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朝乐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济纳旗鼎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朝勒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额济纳旗鼎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法定代表人韩佃云,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朝勒门,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3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朝勒门于2017年4月10日前给付额济纳旗鼎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朝乐门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朝乐门在额济纳旗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图达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 焦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