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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督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光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光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督43号申请人: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杭州湾公寓8号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64098437D。法定代表人:孙振哲,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光明,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申请人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光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3日发出(2017)鲁0828民督4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光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鲁0828民督4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云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