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连英与被告陈细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英,陈细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318号原告:周连英,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被告:陈细马,男,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周连英与被告陈细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周连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周连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连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鑫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