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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112穆某、晁某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晁某,穆某,石某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C}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刑终112号 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晁某,男,1972年3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7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穆某,女,1979年7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绍山,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家迁,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穆某、晁某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石某犯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00420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穆某、晁某、石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晁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晁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晁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 洁 审 判 员  黄 宇 审 判 员  张清磊 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双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