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余志新诉被告姜国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新,姜国权,刘格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1号申请人余志新,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姜国权,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刘格平,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冷水江市。申请人余志新与被申请人姜国权、刘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志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国权、刘格平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保全其价值5.6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提供阳光保险公司保单一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志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国权、刘格平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保全其价值5.6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章露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