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党炳举与王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炳举,王发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495号原告:党炳举,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1月8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王发旺,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2月22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炳举与被告王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炳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炳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炳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党炳举承担。审判员 申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