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03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03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负责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法定代表人:燕春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乐安大街1719号。法定代表人:高海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23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在东营蒙德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峻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