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克喜、宜城市聚源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喜,宜城市聚源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喜,男,生于1947年1月3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宜城市聚源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郑集镇槐营村。法定代表人朱红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喜与被执行人宜城市聚源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宜城市聚源粮油有限公司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内容47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寅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执行员 马守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