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白艳华与张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华,张奇,李法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863号原告:白艳华,女性,年龄46,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告:张奇,男性,年龄68。被告:李法伟,男性,年龄32,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军,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白艳华、张奇、李法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白艳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艳华撤诉。审判员 李炜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