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洪云与李德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云,李德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民初5211号原告:李洪云,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李德强,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莱阳市。原告李洪云与被告李德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德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2014年7月在我处定制安装卷帘门四个,计款12000元,扣除我应付其100元,这样被告共计欠定制安装卷帘门款11900元,被告一直不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李德强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2014年7月在原告处定制安装卷帘门四个(含工业电机),每个3000元,共计款12000元,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扣除原告以前欠被告100元的债务,被告共欠原告11900元。原告以被告电话、短信的形式多次催要该款,被告一直不付。其中原告2015年7月17日向被告所使用的136××××8066手机发短信催款,短信内容为“你欠我的壹万壹仟玖佰元门钱,你到底什么时候给,这都多长时间了,你怎么也得给我个期限吧”,9月11日短信内容为“你不是说8月十五一定给吗不接电话什么意思”,被告李德强短信回复内容为“一家子,实在对不起,孩子住了两次院花钱太多,我真没有钱了,你宽容一下吧”等短信内容均体现出,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另查明,截止到2013年1月3日,136××××8066手机号仍登记在被告李德强名下。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原告按约为被告加工安装卷帘门完毕后,被告理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通过原被告的短信来往记录看,原告提出还款11900元的请求,被告并未否认,只是以困难为由要求延期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119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洪云支付119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李德强负担,被告负担特快专递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