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其升、王吉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升,王吉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837号申请执行人:王其升,男,200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理人:郑冬娥。被执行人:王吉城,男,出生,1955年4月6日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其升与被执行人王吉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终394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其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吉城支付安置补助费643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执行人王吉城价值人民币67265元(包括受理费、执行费)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