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依力哈木江·居马洪、艾孜买提·克衣木、阿迪力江·玉苏甫督促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依力哈木江·居马洪,艾孜买提·克衣木,阿迪力江·玉苏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1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256号。代表人袁媛,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波,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可克达拉兵团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依力哈木江·居马洪,男,维吾尔族,1981年7月31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十四连职工。被执行人艾孜买提·克衣木,男,维吾尔族,1981年11月1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五连职工。被执行人阿迪力江·玉苏甫,男,维吾尔族,1979年9月13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二十一连职工。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兵0401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艾孜买提·克衣木的银行存款63194.82元,并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依力哈木江·居马洪车号为新FYL1**丰田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依力哈木江·居马洪已将本案全部案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上列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艾孜买提·克衣木的银行存款63194.82元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依力哈木江·居马洪车号为新FYL1**丰田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