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龙山区志成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秀福、王首信、宋国军、赵大峰、齐亚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区志成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秀福,王首信,宋国军,赵大峰,齐亚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志成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秀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王首信。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宋国军。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赵大峰,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齐亚琳。住所地辽源市。申请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志成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秀福、王首信、宋国军、赵大峰、齐亚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首信、赵大峰、齐亚琳在银行存款,按(2015)龙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事项,对三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宋国军已履行部分义务,现尚未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402执恢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 春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