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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肖琴、吴颖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琴,吴颖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琴,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人吴颖,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辩护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叶保,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琴、吴颖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琴、吴颖及辩护人刘丽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元月3日期间,被告人肖琴、吴颖伙同胡某、“燕子”、“瘦瘦”、“春姐”(均另案处理),在鄂州市鄂城区十字街一门面内开设赌场,利用麻将机“打晃晃”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赌注为人民币20元起步、120元封顶,二被告人以每桌参赌人员每小时抽头人民币150元的方式获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2017年元月3日,被告人肖琴、吴颖再次组织他人在上述地点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账本2本及赌资人民币1.61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琴、吴颖及辩护人刘丽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账本、扣押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人黄某、徐某、熊某、周某、郑某等14人的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刘丽燕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颖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颖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琴、吴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琴、吴颖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琴、吴颖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琴、吴颖及辩护人刘丽燕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吴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琴、吴颖的刑期均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高 虹审判员 : 姜 斌审判员 : 张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