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郭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吴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71年4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郭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某某、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吴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本次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亚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