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增庆申请白成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增庆,白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7号申请执行人高增庆,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现住安塞区白坪安置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白成义,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安塞区朝阳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高增庆依据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4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审判员陈晨、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申请执行人高增庆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白成义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