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潘如心、李冠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如心,李冠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潘如心,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中山子村。被执行人李冠于,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鲁0405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冠于银行存款(收入)405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冠于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相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