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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13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阳,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吕阳在佛山市顺德区多次实施盗窃自行车,具体如下:1、2016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吕阳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凤祥南路新华书店一楼楼梯间处,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剪钳将一辆绿色山地自行车(无法核价)的车锁剪烂,然后将山地自行车盗去,得手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缴获上述自行车发还给被害人。2、2017年1月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吕阳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骏辉路星球网吧门口,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剪钳将被害人毛某的一辆红色山地自行车(无法核价)的车锁剪烂,然后将一辆红色山地自行车盗去。盗得山地自行车后,在容桂客运站附近以30元卖给他人。3、2017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吕阳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成业路科龙冰箱厂附近路段,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剪钳将被害人黄某的一辆蓝色山地自行车(无法核价)的车锁剪烂,然后将山地自行车盗去,得手离开时被抓获。民警缴获上述自行车发还给被害人。综上所述,被告人吕阳实施盗窃三次。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毛某、黄某、吴某的陈述及相关指认笔录;被告人吕阳的供述及对涉案赃物、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吕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吕阳因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盗窃行为,于2016年8月20日被抓获,同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至2016年9月4日止);又因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宗盗窃行为,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至2017年1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综上,被告人在刑事拘留前,因本案已被羁押27日。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涉案部分财物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时间依法折抵相应刑期。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此前羁押的27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