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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安市兴富来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安市兴富来工贸有限公司,刘祖富,胡博锟,林雪梅,尤卫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038-9。代表人:韩哲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琰衍,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福安市兴富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海峡大茶都6幢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6617977-X。法定代表人刘祖富。被执行人:刘祖富,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胡博锟,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雪梅,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尤卫珲,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兴富来工贸有限公司、刘祖富、胡博锟、林雪梅、尤卫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林雪梅、尤卫珲名下坐落于福安市赛岐镇赛江花园3幢6号房产。上述查封的房产尚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谢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