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行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根成等五人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撤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根成,宋照科,曹科峰,高东望,曹文辉,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陕行终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根成。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照科。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科峰。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东望。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文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军,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梁康,秦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博亚,该区政府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宇斌,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发乾,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博亚,陕西省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根成等五人因诉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撤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行初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根成、宋照科、曹科峰、高栋望、曹文辉;被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秦都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梁康、宋博亚;被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西管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发乾、宋博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被告沣西管委会、秦都区政府共同发布《关于医药产业园及其三期、冷冻物流二期、沣景路及雨水泵站、咸户路等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政土批(2012)1672号和陕政土批(2014)962、165、733、470、961号土地审批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面积52.9972公顷。征收土地位置:该批项目均涉及位于钓台办曹家寨村。被征地村(组)及面积:该批用地拟征收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寨村及相关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共52.9972公顷。并公布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征收补偿登记时间、地点。该征收决定已经在马家寨村、西张二村实施完成,该决定尚未在曹家寨村实施。曹根成、宋照科、曹科峰、高东望、曹文辉等五人对该公告不服,于2016年1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撤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委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医药产业园及其三期、冷冻物流二期、沣景路及雨水泵站、咸户路等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秦都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沣西管委会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批文实施征收并发布土地征收方案公告符合法律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陕政土批(2012)1672号关于西咸新区201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委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医药产业园及其三期、冷冻物流二期、沣景路及雨水泵站、咸户路等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涉及征收范围钓台办事处曹家寨村、马家寨村、西张二村三个村子,且马家寨村、西张二村已征收完成,曹根成等五名原告诉称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2)1672号征地批文已经超过两年未实施征收行为,该批文失效,依据该批文实施的征收无依据,应当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原告曹根成等五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曹根成、宋照科、曹科峰、高东望、曹文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根成、宋照科、曹科峰、高东望、曹文辉承担。上诉人曹根成等五人上诉称:(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内容违法。1、《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医药产业园,医药产业园三期,冷冻物流二期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所涵盖的项目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列举的公共利益无关,被上诉人任意扩大公共利益范畴,制作的公告违反宪法,本次征收土地公告应予撤销。2、失效的陕土批【2012】1672号文件。该批文印发日期:2012年12月31日,依据国务院,国土部三个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本文件截止日期至2014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2015年10月20日张贴曹家寨村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自动失效作废。被上诉人提供马家寨村,西张村征地实施的证据与征收曹家寨村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无关。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计算依据,曹家寨绝大部分耕地种植大棚蔬菜为主,被上诉人却以秋夏两料作物作为补偿依据,明显违法。4、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标准,按照《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暂行办法》(咸政法【2015】11号),曹家寨村属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本办法不适用于曹家寨村。(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违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1:“法定程序”应该是:在征地获批前,县、市国土资源局应该发布公告(拟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被上诉人并未公布拟征地公告,并未组织听证,并未经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等产权人签字确认,明显违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2:作为征地单位的被上诉人应该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市、县用地批报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上述四个内容,被上诉人并未公开,违法违规非常明显。3: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在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本公告依据陕政土批【2012】1672和陕政土批【2014】962,165,733,470,961号土地审批件最晚日期2014年12月31日,与公告发布之日2015年10月20日,十个月有余,明显违法。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未将曹家寨村征收范围内失地农民纳入社保,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到位,征地违法违规。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三)被上诉人制作的征地方案公告,违反国务院政策,应该撤销。(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严防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2013年5月14日国土资源报)要求各地对征地工作开展全面排查,对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严肃查处,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2)国发明电{2004}1号,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3)2013年,秦都区钓台街办以渭河综合治理名义在曹家寨村征地113亩,以《三秦项目》为名征收曹家寨一、二组耕地22.7325亩。曹家寨村民将涉嫌违法征地的责任者行政复议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至今未有结果,根据上述规定,以后本地区不得继续实施征地。(四)一审法院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属于故意错判。1:陕国土资复(2014)20号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表明其对被上诉人征地有异议。2:曹家寨村与钓台街办征地协议两份,日期都是2013年8月11日,证明被上诉人秦都区政府做假证成立;3:上诉人提供陕西咸国土字【2013】68号,【2014】78号,【2014】79号,【2014】81号,【2014】145号陕西省西咸新区国土局向陕西省国土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请示五份,证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程序违法。(五)其于2016年1月19日在一审法院要求撤销征地公告,当日立案,案件法定审限182天。2016年12月29日其领到一审法院2016年12月27日判决书,咸阳中院超出法定审判期限,明显违法。请求:1、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2016)陕04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秦都区政府答辩称:一、被答辩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一)被答辩人诉称“所述的部分建设项目名称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说法与事实不符。(1)该批文所征地含有沣景路及雨水泵站、咸户路扩建,明显是为了公共利益。(2)企业项目用地,含有城市公共道路所需的代征路项目企业需缴纳巨额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用于通水、路、电、排水、通气、通暖七通项目建设、完善所在地的城市公共设施,也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企业入驻,增加税收,财政收入,解决劳力安置,并带动周围房屋的租赁及农副产品的销售。因此上诉人这种说法错误。(二)被答辩人称:“陕土批[2012]1672号文件失效”的说法也是错误的。该批文所涉及的征收土地包含马家寨、西张村和曹家寨村。该批文下发后,由于曹家寨村两委会换届未落实,相关征地方案无法落实,征地工作暂时中止,而其他村已依法得到落实。同一批文不是独立的,足以说明该批文得到实施。(三)关于被答辩人所说的:“社保费用的落实问题。”按照市要求在征地报批准前,相关费用已按规定缴纳转入社保基金专户,不存在未落实问题。(四)对于被答辩人所称的:“补偿标准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被答辩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先行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被答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答辩人提出申请,且绝大部分群众已领取,现提出这个问题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此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二、被答辩人的上诉缺乏法律依据,故其不能成立。(一)被答辩人在集体所有农用耕地征收案件中,却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显属用法不当。(二)被答辩人错把一般农用地当做基本农田,混淆了两者基本概念,故错误的适用国土资源部2013年5月14日的紧急通知。(三)被答辩人以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直接提起诉讼,违反了“复议前置”的规定。三、征地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标准,且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除被答辩人外,其他村民已领取,相关征地工作也基本结束。被答辩人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绝大多数村民无异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已影响了相关市政道路建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沣西管委会的答辩意见与秦都区政府一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秦都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沣西管委会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批文实施征收并发布土地征收方案公告符合法律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陕政土批(2012)1672号关于西咸新区201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委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医药产业园及其三期、冷冻物流二期、沣景路及雨水泵站、咸户路等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涉及征收范围包括钓台办事处曹家寨村、马家寨村、西张二村三个村子,且马家寨村、西张二村已经征收完成。所以上诉人曹根成等五人诉称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2)1672号征地批文已经超过两年未实施征收行为,该批文自动失效,依据该批文实施的征收公告无依据,应当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所诉征地批复及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及养老待遇等问题,因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曹根成、宋照科、曹科峰、高东望、曹文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徐 炯审判员 杨成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