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9日,在马某某(已判)担保下,王某某从任某(已判)处借款2万元,但到期未还。2015年6月22日晚11时许,任某与被告人杨某到户县五竹镇振华威村王某某家要钱,并强行将王某某拉到他们开的车上,将车开至户县玉蝉镇索家庄村叫来马某某,后任某、杨某、马某某三人在索家庄村南的一条路上,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让其还钱,致其身体多处受伤。次日凌晨4时许,任某、马某某拉王某某从户县出发到泾阳县王某某弟弟王1处借钱,早上6时许找到王1,王某某在写下还款协议后,于当日中午12时许在户县大王镇被放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从犯、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保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慧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