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闽东成与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定海,付从明,孙贵芬,袁定海,付从明,孙贵芬,袁定海,付从明,孙贵芬,袁定海,付从明,孙贵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民初74号之一原告:袁定海。被告:付从明。被告:孙贵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定海与被告付从明、孙贵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定海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定海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定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合计2370元,由原告袁定海负担。审 判 长 张广武人民陪审员 柳正南人民陪审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