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敬锁与石家庄那些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锁,石家庄那些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722号原告:赵敬锁,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那些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89号燕赵财富中心二期D区,组织机构代码:31993028-5。法定代表人:张壮立。原告赵敬锁与被告石家庄那些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赵敬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敬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