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正明与长沙县银辉镀锌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明,长沙县银辉镀锌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446号原告王正明,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刘佩,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淇,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县银辉镀锌厂,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垅村。法定代表人曹力田,厂长。委托代理人吴铁钢,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荣,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明与被告长沙县银辉镀锌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正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正明承担。审 判 员 陈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