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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3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田刚、李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刚,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3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刚,男,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李宁,男,汉族,住天津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刚与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5)西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李宁依生效判决向申请人田刚偿还154178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查,被执行人李宁名下银行账户、机动车、房屋信息、证劵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