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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章汝彪与詹达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汝彪,詹达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128号原告:章汝彪,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庭钟,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詹达超,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汝彪与被告詹达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章汝彪以双方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汝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为160元,由章汝彪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丽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