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司救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姚生华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521司救执10号申请人:姚生华,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姚生华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姚生华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申请人在与杨连水、杨连永、孙银福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并致残。后经法院审理,作出(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而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5万元。经审查查明,2008年6月,杨连水在德清县××镇金鹅山村××组实施耕地作业时,不慎将其所有的拖拉机翻落在田里,后在杨连永、姚生华、孙银福共同用绳子试图将拖拉机吊起的过程中,捆绑绳子的椽子绷断打到姚生华右脸,导致姚生华头部受伤构成七级伤残。本院经审理,判决相关侵权人赔偿给姚生华人身损害赔偿款217429.39元。后姚生华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行案件(2013)湖德执民字第345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赔偿款88485.87元,后因被执行人杨连水、杨连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虽已经司法拘留,但赔偿款仍无法全部执行到位。另查明,申请人姚生华因本案头部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负担繁重,经济条件十分困难。上述事实,有(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书、德清县乾元镇人民政府、金鹅山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情况汇报、执行决定书、拘留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姚生华义务帮工导致伤残,侵权人无赔偿能力,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足额赔偿。目前申请人姚生华残疾在身、无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姚生华人民币5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