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洋县双鑫小额贷款公司与付小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双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傅晓敏,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双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傅晓敏,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洋县双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傅晓敏、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息,本院已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傅晓敏、刘丽去向不明,查明被执行人刘丽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本院共扣划现金37082.05元,申请执行人已足额领取;二被执行人的账户已被本院继续冻结,现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被本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旭审判员 史 建 民审判员 岳 清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段理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