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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刑初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晓秦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宾宇霞担任记录。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姐姐郭某被前夫唐某某打伤一事与姐姐郭某、姑父欧某某、表弟欧某一等人到唐某某所在的株洲市红旗北路凯风珑城小区水立方美容美发店找唐某某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郭某某手持砍刀将被害人唐某某右手手腕砍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代替其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8万元,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周继豪、唐善国、唐建华、欧某一、欧某某、李某、何某某、周某某、郭某的证言、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指认照片、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书、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某某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刘晓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宾宇霞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