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连娣与陈伟章、李慧珍赠与合同纠纷2017民终222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慧珍,陈连娣,陈伟章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2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慧珍,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王志明,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连娣,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邱盛,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章,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李慧珍与被上诉人陈连娣、陈伟章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184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陈伟章向李慧珍赠与1855000元的行为无效;二、李慧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陈连娣返还1759000元;三、驳回陈连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495元、保全费5000元,共26495元(陈连娣已预交),由陈连娣负担受理费1113元,由陈伟章负担受理费10191元,由李慧珍负担受理费10191元、保全费5000元。判后,李慧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慧珍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判决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927500元给被上诉人陈连娣;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按比例负担。被上诉人陈连娣答辩称:我方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陈伟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我方与陈连娣至今是夫妻关系,上诉人在与我方婚外同居期间,我方已将已婚事实如实告知上诉人。2、在前案中上诉人称涉案的1855000元是由我方赠与的,我方在向上诉人支付上述款项时陈连娣对此并不知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伟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慧珍是否应当向陈连娣返还185.5万元。对此,原审已查明,上述185.5万元是陈伟章在与李慧珍非法同居期间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给李慧珍的。而上述185.5万元的性质李慧珍在(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32号案中陈述是陈伟章对李慧珍的赠予款项。陈连娣在本案二审期间又主张上述185.5万元是与陈伟章同居期间的生活费及共同对外生意资金,属于不当得利,与其在(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32号案中的答辩不一致,由于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李慧珍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因陈伟章向李慧珍赠予上述185.5万元的期间在陈伟章与陈连娣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慧珍未能证实上述185.5万不属于陈伟章、陈连娣的夫妻共同财产。陈伟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额款项赠予给李慧珍应当经过财产共有人陈连娣的同意,陈伟章书面答辩表示未经过陈连娣的同意,李慧珍也未能证实已经过了陈连娣的同意,故陈伟章对李慧珍赠予185.5万元的行为属于违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李慧珍自认与陈伟章同居长达6年,李慧珍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故陈伟章向李慧珍赠予185.5万元的行为无效,李慧珍应向陈连娣返还上述185.5万元,由于李慧珍已向陈伟章转款96000元,故李慧珍还应向陈连娣返还陈伟章赠予的款项175.9万元。原审法院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李慧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2115元,由上诉人李慧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文建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邹群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芝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