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4393号原告赵某,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王某,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雪峰人民陪审员 卢义超人民陪审员 唐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