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长俊、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俊,朱辉,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刘长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朱辉,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南侧(惠利学府春天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015508-2。法定代表人:郑仁法。本院在执行人刘长俊与朱辉、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