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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承瑞与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承瑞,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638号原告:郭承瑞,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强飞,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郭承瑞诉被告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承瑞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承瑞诉称:2013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上述借款,原告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强飞辩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强飞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此后,上述借款,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强飞欠原告10000元借款,事实清偿,证据充分。强飞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履行偿还义务,其未履行之行为,对本案纠纷的引起,应负全部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强飞偿还借款之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强飞欠原告郭承瑞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强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承龙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